跳到主要內容區

新北市淡水區文化國民小學

校園網站

:::
新北市活動宣導

新北市活動宣導

:::

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