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職場霸凌適用範圍
一、職場霸凌情事除於該機關本身人員間可能發生外,另考量上級機關對直接隸屬之下一級機關,因具有直接業務督導及指揮監督關係,相關主管人員仍有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對他人施以霸凌行為之情事;又下級機關首長如遭受上級機關具有相當權勢人員之負面言行侵害,尚難透過不法侵害相關規定請求該上級機關排除侵害而獲得保障,是各機關首長如有遭受「直接隸屬上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含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上開保障法第19條第2項所列負面言行,亦得循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有關職場霸凌相關規定辦理
二、餘請詳來文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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