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藝術才能(舞蹈類)資優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參加「115學年度全國及本市學生舞蹈比賽」參賽資格疑義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19日臺教師(一)字第1150104179號暨本局115年10月13日新北教社字第1152020941號函辦理。
二、依全國及本市現行比賽實施要點及計畫等相關規定,團體B組僅限制「舞蹈班」學生不得參加,未明訂「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應參加組別,爰本(115)年度「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得逕隨同該校非舞蹈班學生組隊報名參加團體B組比賽。
三、本案是類學生之相關規範教育部將納入檢討「116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之重要參考。
二、依全國及本市現行比賽實施要點及計畫等相關規定,團體B組僅限制「舞蹈班」學生不得參加,未明訂「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應參加組別,爰本(115)年度「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得逕隨同該校非舞蹈班學生組隊報名參加團體B組比賽。
三、本案是類學生之相關規範教育部將納入檢討「116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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